《经贸法律评论》2025年第1期要目

时间: 2025-02-26 04:43:22 |   作者: 媒体聚焦

  3.国有企业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的主体资格:变化趋势、判断标准及中国因应

  内容提要:中美人民币汇率争端是中美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议题。美国将汇率问题法律化,目的是平衡贸易逆差,抑制中国经济崛起。金融和贸易互为犄角,是美国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一贯思路。尽管美国主导了国际汇率监督规则客观化变革,但中国现行汇率政策不构成操纵汇率,不违反IMF汇率监督原则和监督指标的规定,这已为“第四条磋商”实践所证明。尽管WTO对汇率相关贸易争端具有管辖权,但中国汇率政策因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主体条件、财政资助、利益条件和专向性要求,不构成禁止性补贴。中国在坚持货币主权的同时,应当继续改革汇率制度。

  内容提要:金融制裁为国际组织或一国政府限制或剥夺私人主体在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能力与交易资格的强制措施总称,其实施的正当性根植于国家权力论、国家安全论与金融霸权论理论基础之上。随着全球地理政治学冲突的加剧,金融制裁滥用的倾向愈发显著。金融制裁通过限制金融交易资格、剥夺金融交易通道及阻断金融交易通讯等手段实现。在统筹推进金融开放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背景下,中国应重视金融制裁的系统性影响和溢出风险,通过积极构建反制法律制度、开发多元化国际支付系统、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并热情参加全球金融治理以提升国际话语权等方式,全面增强应对能力。

  3.国有企业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的主体资格:变化趋势、判断标准及中国因应

  内容提要:国有企业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的主体资格是当前我国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重要关切点。在政府采购领域,WTO框架下的GPA规则以及CPTPP政府采购规则是我国需要主动对接的国际高标准政府采购规则。判断国有企业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政府采购主体资格的标准为“主体—行为”二阶标准。在主体阶段,被涵盖的国有企业应是政府的代理人,被政府控制,行使政府职能;在行为阶段,被涵盖的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要满足“政府目的”和“政府控制或影响”的双重要素。我国应以“主体—行为”二阶标准为基础结合互惠承诺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纳入承诺清单的国有企业范围;秉持“竞争中立”原则谈判加入高标准政府采购协定,合理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国有企业;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兼顾国际高标准政府采购规则要求,推动主体类型化 + “行为”要素规则的完善;很重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推动国有企业制度型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的国际采购制度。

  内容提要:补正履行请求权是原履行请求权的继续,性质上属于原给付请求权。在私法史和法律继受中,补正履行请求权经历了从“不被承认”到“普遍被承认”两个阶段。我国《民法典》第582条将瑕疵担保责任统合入违约责任,补正履行请求权制度基础是无瑕疵之物的履行请求权,出卖人给付之标的物有瑕疵,买受人得请求补正。我国补正履行选择权采“债权人选择权模式”,补正履行选择权之性质采“选择之债说”。补正履行方式的选择权之行使应在合理范围内,以自由为原则、顺位为例外,且该例外应由特别法予以规定。在所选择的给付未实际履行前,买受人原则上有变更权,但须兼顾出卖人利益。当给付不能时,给付义务被排除,如果某种补正履行方式构成不能,则据此排除给付义务,如果两种补正方式均为不可能,则补正履行请求权全部被排除。补正履行的履行费用过高的抗辩权,包括相对费用过高和绝对费用过高。瑕疵给付系不符合债务本旨,买受人可请求补正履行,在出卖人补正前,买受人可以行使同时抗辩权,拒绝支付价金,但第525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与违约严重程度或诸种救济方式相关联。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尽管创设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催缴与通知失权制度,但对于失权的法律后果并未予以明确。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失权通知发出后即丧失未出资部分的股权,但丧失的股权主要是指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并不完全丧失,而只是丧失其中与财产性权利对应的、有牵连关系的权利,主要是表决权。股东认缴但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应按照特殊的比例计算表决权。股权被没收后不再享有表决权。股东失权后仍须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外责任履行后其有权选择申请复权,或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此须视股权处理情况而定。公司没收股权后,应第一先考虑转让股权。若选择减资注销股权,则应降低失权减资决议的表决通过比例。对其他股东,失权通知发出之日即为确定其范围的基准日。失权股东之前手股东责任应先于另外的股东责任,若另外的股东无法承担责任的,应由除其之外的另外的股东进一步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内容提要:竞业限制是我国《公司法》忠实义务规则的重要内容,旨在规制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交易。归入权是受信义务人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公司主要的司法救济途径,应重视其保护公司利益的特殊价值。竞业限制情形下的公司归入权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双重功能,具体表现为组织内部的秩序维护,对违信行为的威慑与预防。基于此,归入权行使需要克服司法实践中要件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确立以收入代替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而,有目的地扩张解释“收入”范围,并以经营方式为分界,厘定归入的对象,量化收入的数额。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主观过错条款确立了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推定过错)立场,对行政执法产生了重要影响,需要行政执法作出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调适。实体方面,“主观过错”的认定是重点,可结合主观过错的概念、分类与识别要素进行判断。行政机关负责对主观要件以外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并直接推定当事人有主观过错,当事人有权举证进行反驳。“足以证明”的标准不宜过严,须在不相同的领域执法实践中总结形成各有特色的客观化标准。程序方面,须着重关注调查取证的重点和时间节点、法制审核的内容、听证的重点等。

  内容提要:在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之下,侦查过程中的数据采集、网络监控等活动不可避免地扩张了个人隐私信息被滥用的风险。在大数据侦查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之间,既存在实然抵牾的表层困境,又存在零和博弈的深层困境。这种困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反映出现有法律对大数据侦查的控制和制约乏力,且缺失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障和救济机制。对此,基于“现实合理性”的考量,应当选择将个人隐私信息权的引入作为改革远景、风险规制作为制度近景的破解思路,明确大数据侦查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正和博弈关系理念,遵循比例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合法利益豁免原则,通过明确大数据侦查的程序性规范、发挥数字检察的能动监督效能、落实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相关的程序性权利、增强控制主体间的知识协同等措施进行规制,以形成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体系。

  《经贸法律评论》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创办的法学理论期刊。本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本刊为双月刊,逢双月18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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